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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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文交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钱币邮票线上交易行为,维护本中心交易秩序,保护交易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凡参与本中心钱币邮票交易的注册会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中心交易的钱币邮票等藏品都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钱币邮票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会员参与本中心钱币邮票交易须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业务规则。
第二章 市场参与人
第一节 交易会员
第六条 交易会员分自然人交易会员和机构交易会员。
第七条 自然人交易会员是指在本中心进行钱币邮票交易的自然人,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2)对钱币邮票投资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钱币邮票市场投资经验;
3)对本中心采用的钱币邮票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4)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钱币邮票交易活动;
5)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机构交易会员是指在本中心进行钱币邮票交易的机构,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2)对本中心采用的钱币邮票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了解钱币邮票投资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机构的从业人员,如果使用本中心交易系统,必须按照自然人的要求逐一注册登记。
第十条 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十一条 会员应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或机构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第二节 经纪商
第十二条 经纪商是指与本交易中心签订《经纪业务委托协议》接受交易中心委托开展钱币邮票挂牌交易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经纪商获准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
1)发展交易会员;